20217月,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联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印发《深圳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该办法于71日起开始实行,办法中所称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是指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单位)污染环境导致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强制性保险。办法除明确了实施范围、保险责任等之外,还明确了保险公司以及投保单位在投保与承保过程中的责任与义务。

办法要求以下单位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一)依法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二)纳入深圳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三)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确定的环境风险等级为较大及以上环境风险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其他情形。单位在投保该险种前,需履行告知和说明义务,并在保险合同期满前,应及时续保。对拒不投保或者续保的单位,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而保险公司除履行赔偿义务外,应当每年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费中提取不低于保费总额的25%,专项用于环境风险防控服务(环境风险防控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风险预警、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教育培训等内容)。保险公司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业务由银保监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办法还要求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深圳银保监局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信息共享和管理平台,用于投保单位、保险公司报送投保、承保、风险管理和理赔信息。

随着“双碳”目标的提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必然会成为趋势,该险种一方面是为企业提供风险保障,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一方面也是为了事先风险防范,保险公司作为环境风险的承担者,会帮助企业识别环境风险,排查环境隐患,督促企业及时整改,从而达到减污降碳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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