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环保处罚,不仅仅是一张罚单那么简单。


2021年8月,生态环境部官网公布“2021年第二季度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环境违法行为处理处罚情况表”的行政执法信息引起绿色江南关注。

自2020年以来,绿色江南在已发布的五期绿色税收报告中,其中第三期报告重点关注了垃圾焚烧企业税收优惠享受情况。情点击:绿色税收研究报告(三)全国垃圾焚烧企业环境税收观察报告


通过检索IPE数据库,舟山旺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的环保处罚[1]原因如下:2021年5月20日,舟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和调取资料时,发现该公司2号锅炉在2021年5月17日21:45-2021年5月18日2:09期间标记为烘炉,且炉温低于850℃,但锅炉操作工仍在向锅炉投放生活垃圾。该公司未按照标记规则虚假标记。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0号)第十三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罚款29万元。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是2021年7月12日。


舟山旺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在IPE上的监管记录


舟山旺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因综合利用垃圾进行发电,已连续三年(2018-2020年)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2]。本次的环保处罚,将影响该企业后续享受该优惠政策。


浙江省税务局官网

2018年综合利用生活垃圾349871.4吨

2019年综合利用垃圾406213.8吨

2020年综合利用垃圾536130.10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企业自环保处罚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即舟山旺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自2021年8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该优惠政策。


除此之外,通过查看旺能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报告[3],舟山旺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作为旺能环境旗下子公司,2020年已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审核,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减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旺能环境2020年度报告内容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29万元的环保处罚是属于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4]将影响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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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绿色江南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