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99条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是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首次入法。为推进和规范危险废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2021年11月19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危险废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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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生态环境部截图

办法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向保险公司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并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

为了提升危废企业环境意识和环境管理水平,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及承保过程中都要关注投保危废企业的生态环境风险。在订立合同签前,保险公司组织评估企业的生态环境风险,投保人应当予以配合;投保人已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可以将与预案一并备案的环境风险评估报告提供保险公司参考。在承保过程中,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积极配合,并采取科学、合理、有效的措施和行动,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



内容来源:绿色江南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