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相比,本次公告涉及企业环境类相关要求发生重大变化。


主要体现在:

①纳税人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时,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含所属期当期)不得发生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或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除外;单次10万元以下含本数)。

财税〔2015〕78号文,针对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前期受到的环保处罚不影响企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


②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并在书面声明中如实注明未取得发票或相关凭证以及接受环保、税收处罚等情况。未提供书面声明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财税〔2015〕78号文件没有明确要求纳税人要提供书面声明如实注明未取得发票或相关凭证以及接受环保、税收处罚等情况。


③已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后,出现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第“7”点规定情形的,自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如纳税人连续12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本公告“三”中第“(二)”部分第“7”点规定的情形,自第二次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相关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重新申请办理退税事宜。


财税〔2015〕78号文,针对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通过政策对比,我们不难发现,税收政策在推动绿色发展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国家鼓励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积极享受税收优惠的意图很明显。尽管,纳税人在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时,受到环保处罚的影响。但,最新公告可以看出国家给企业留足了空间,无论是环保处罚金额还是暂停享受的优惠期。未来,绿色税收将继续发挥作用,引领企业绿色可持续发展。




内容来源:绿色江南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