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制定的《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于今年2月8日颁布实施。根据这一管理办法,上一年度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在因环境违法收到行政处罚后,应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形式及时披露。近期若干符合上述条件的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受到环境行政处罚,为此公众环境研究中心和绿色江南向部分上市公司致信沟通,提示企业应依法开展环境信息披露。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确定了应依法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主体。
第二章 披露主体
第七条 下列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披露环境信息:
(一)重点排污单位;
(二)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
(三)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四)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以下简称发债企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
第八条 上一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披露环境信息:
(一)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的;
(三)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
(四)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
(五)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吊销生态环境相关许可证件的;
(六)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
作为长期关注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环保组织,公众环境研究中心和绿色江南在近期查询到若干上市公司符合《管理办法》中临时披露的要求。其中诚志股份有限公司(诚志股份 000990)合并报表子公司“南京诚志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在2021年10月21日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被南京市生态环境局罚款人民币十五万元整(宁环罚〔2021〕202号);根据上文引述的《管理办法》的规定,我们认为诚志股份(000990)属于应依法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主体。
近期,蔚蓝地图(www.ipe.org.cn)收集到诚志股份(000990)合并报表子公司“南京诚志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因“自动监测排放均值超标”被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和水务局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六十六万元”。
《管理办法》第三章对披露内容和时限做出了以下规定:
我们认为,诚志股份(000990)合并报表子公司“南京诚志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因“自动监测排放均值超标”被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和水务局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六十六万元”,属于《管理办法》规定的“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因此诚志股份(000990)应就此作出临时信息披露。
截至2022年3月8日,我们尚未看到诚志股份(000990)作出的相关临时信息披露。2022年3月7日下午,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与绿色江南联合致信诚志股份,提示其关注南京诚志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的环境行政处罚(宁新区管环罚[2022]7号),并尽快依据新规作出临时性信息披露。
我们希望社会各界共同关注2月8日起实施的《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积极推动新规落实,推进更多企业依法开展环境信息披露,承担环境治理主体责任,实现绿色转型和低碳发展。
内容来源:绿色江南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