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原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现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推动方案>的通知》(鄂环办[2013]111号);2014年6月,再次发布《关于深入推进我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4]170号)。为完善生态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机制,规范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活动,提高环境风险防范能力,2021年12月7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与湖北省银保监局联合发布《湖北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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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截图

办法要求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应当依法投保环责险。环境高风险企(事)业单位,包括:1、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合成材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Ⅲ类及以上高风险放射源的移动探伤、测井;2、建设或者使用尾矿库;3、经营液体化工码头、油气码头;4、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方法》(HJ 941-2018)所列物质并且达到或者超过临界量;5、生产《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所列具有“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特性的产品;6、从事铜、铅锌、镍钴、锡、锑冶炼,铅蓄电池极板制造、组装,皮革鞣制加工,电镀,或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含汞催化剂生产氯乙烯、氯碱、乙醛、聚氨酯等;7、近三年以来发生过特别重大、重大或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责险。


办法还要求保险公司在承保前,应对拟投保企(事)业单位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应当为投保人提供至少两次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服务,根据风险排查情况,及时提示环境风险信息,建立投保人的风险管理服务档案。



内容来源:绿色江南微信公众号